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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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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科技工業機構應定期彙整該機構所有得委託之項目及預期效益,陳報主辦機關核定,並於核定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2. 2.科技工業機構遴選委託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或維修之項目,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武器裝備總成、次總成及零附件,有穩定貨源之必要者。 二、年度內需求量大品項,不自行建立能量供給者。 三、為有效提高武器裝備妥善者。 四、超出科技工業機構現行產出能量或概念設計及研發驗證階段技術支援服務項目,需委託法人團體配合供應者。 五、法人團體有意願自費研究試製,且符合國防需求者。 六、科技工業機構生產製造軍品有關製程加工之處理或專門技術等,有建立衛星工廠體系實際需要者。 七、承接外購武器裝備技術轉移項目者。 八、為改進現有軍事專用產品或軍民通用產品之軟、硬體性能、品質,更新現行生產技術或降低生產成本所需要者。 九、藉國內外科技合作、技術移轉、互惠交流等方式引進技術,經驗證合格持有證明,評估此項技術可用於研製或改良軍品用途者。 十、高科技及精密武器裝備系統,為科技工業機構現階段發展之重要項目,有必要建立國內衛星體系者。 十一、透過政府外購獲得之工業合作,以技術合作方式在國內生產之產品,為國防用途所需者。 十二、法人團體已具有計畫建立之技術、設備或特殊資源,有意願接受委託者。 十三、經主管機關核定政策性委託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22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科技工業機構應定期整理該機構所委託的項目及效益,經主辦機關核定後報告主管機關備查。這條規定旨在確保透明度和監督機制。 2. 根據該條第2項,科技工業機構在遴選委託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或維修項目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 穩定貨源的武器設備總成、次總成和零附件需要。 - 年度內需求量大的項目,無法進行自行建立生產能力。 - 有效提高武器裝備效能的需求。 - 超出科技工業機構現有生產能力或概念設計和研發驗證階段的技術支援服務項目,需要委託法人團體提供。 - 法人團體有自行研究試製並符合國防需求的意願。 - 科技工業機構在生產製造軍品過程中涉及到特定製程加工或專門技術,需要建立衛星工廠體系來滿足需求。 - 承接外購武器裝備技術轉移項目。 - 改進現有軍事專用產品或軍民通用產品的軟硬體性能、品質、生產技術更新或生產成本降低的需求。 - 透過國內外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和互惠交流等方式引進技術,經驗證並可用於研製或改良軍品用途的項目。 - 高科技和精密武器裝備系統是科技工業機構發展的重要項目,需要建立國內衛星體系。 - 透過政府外購的工業合作,以技術合作方式在國內生產商品,並符合國防用途的需求。 - 法人團體已具備計畫建立的技術、設備或特殊資源,並有意願接受委託。 - 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政策性委託項目。 以上是對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22 條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主要為「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本身,以確保準確性與最新資訊。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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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22 條規定:「科技工業機構應定期彙整該機構所有得委託之項目及預期效益,陳報主辦機關核定,並於核定後,陳報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