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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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行單位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廠商資格及原產地限制條件。但因特殊情形經國防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分包廠商亦同。 二、廠商所提供之財物或勞務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 2.執行單位對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或審查廠商之證明文件,如有疑義,得洽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 3.執行單位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第一項相關內容於投標後如有異動,應主動通知並檢附異動後之證明文件供審。
- 4.執行單位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要求廠商聲明無第一項、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並載明如有違反聲明,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得標後發現廠商決標前有不符招標文件規定,或得標後有招標文件所定資格限制條件之情形者,得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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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要解釋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第7條的內容。根據該條,執行單位在進行採購時,需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以下幾個方面的資格限制和原產地限制: 1. 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分包廠商亦同。 2. 廠商所提供之財物或勞務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此外,執行單位在訂定廠商資格的限制條件或審查廠商的證明文件時,如有疑義,可以向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諮詢意見。同時,執行單位在招標文件中也應該要求廠商聲明並載明無違反上述資格限制的情形,並在投標後如有任何異動,廠商應主動通知並提供異動後的證明文件。如果在開標前或開標後發現廠商違反了上述資格限制或招標文件的規定,執行單位有權不予開標、不決標予該廠商,或在中標後發現廠商有違反情形時,可以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并追償損失。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採購網,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解藥。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投標名詞
- 撤銷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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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