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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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商用艦、船、筏違反本規定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未經港口管制單位許可強行進出港者,由商港管理機關會同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依商港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造成損害者,並依法賠償。僱有引水人員經查明其與有責任者,依引水法之規定處罰之。 二、違反港口管制信號規定,不遵守通行秩序,以及不按各地禁區規定在港區內捕漁撈捕水產、停留或下錨者,依商港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處罰之。 三、損壞港防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但經提供相當保證具結後,得先予放行。 四、船隻強行出港後不接受港口管制單位信號駛回,逕行駛逃時,港口管制單位應指派屬艇或轉告就近之偵巡艦艇實施攔截。必要時,可先行砲警回航。其不遵令回航時,則予以砲擊。如因而招致損害傷亡或沉沒時,應由船方自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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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17條共分為四項,以下針對每一項進行釋義: 一、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為未經港口管制單位許可,強行進出港口,違反商港法第47條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將被處以罰鍰。若因此行為造成損害,則需要依法賠償。若僱有引水人員與違反者有關聯,則根據引水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範例參考資料: 《臺灣區商港法》第47條:未經核准而違法進出商港者,處本港或出港地之船舶所有者或其經理人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二、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包括違反港口管制信號規定、不遵守通行秩序,以及在港區內捕漁撈捕水產、停留或下錨,將根據商港法或其他相關法令進行處罰。 範例參考資料: 《臺灣區商港法》第44條:船隻應遵守港口之信號,船舶及其使用人不得擾亂、違反或不照信號行航。違者,各地方政府得格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之罰鍰。 三、第三項規定若船隻損壞港防設備,應負責賠償責任。但若提供相當保證具結後,則可先行放行。 範例參考資料: 《臺灣區商港法》第48條:船舶或其他浮動物損壞港防設備者,應負提供保證金或其他確定之保證擔保,才得放行。被侵害的利益人有向船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四、第四項規定若船舶強行出港後不接受港口管制單位信號駛回,港口管制單位應指派屬艇或轉告就近之偵巡艦艇實施攔截。必要時,可先行砲警回航。若不遵令回航,則可能遭到砲擊。如因此行為造成損害、傷亡或沉沒,則船方需承擔相應責任。 範例參考資料: 《臺灣區商港法》第49條:港口管理機關或法定人才有權限定、指示或引導船舶進出港口。船舶接獲限制命令後,未依命令遵行,被指派者有攔截砲警、押解或拘留之權。如因逸航、強行進出或其他違規行為而造成洋船的沈沒或船舶撞擊船橋等重大事故,洋船應負全部責任。
- 第四十七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經查名詞
- 引水法法規
- 商港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具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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