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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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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航行往返臺澎與金馬地區之船舶,於發航前應由港口檢查機關擬具電報稿送交國防部地區通信指揮部發送金門、馬祖、東引、烏坵駐該地最高軍事機關。其進出港應辦手續,除本辦法規定者外,依照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10條,經核准航行往返臺澎與金馬地區的船舶,在發航前應由港口檢查機關擬具電報稿送交國防部地區通信指揮部發送金門、馬祖、東引、烏坵駐該地最高軍事機關。船舶進出港時需辦理相應手續,除了本辦法中規定的手續外,還需依照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https://www.fa.gov.tw/cht/Home/Attachment/台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pdf

  • 名詞
  •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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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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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 10 條規定:「經核准航行往返臺澎與金馬地區之船舶,於發航前應由港口檢查機關擬具電報稿送交國防部地區通信指揮部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