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船舶停靠地區,其警衛權責劃分如左: 一、應徵船舶警衛由港口檢查機關協調派遣憲兵擔任。 二、碼頭警戒由陸軍地區運輸單位派部隊擔任,其警戒範圍應以使用本號碼頭為限。
根據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9條,該條規定了船舶進出港的警衛責任分配。根據該條,應徵船舶的警衛由港口檢查機關協調派遣憲兵負責。而碼頭警戒則由陸軍地區運輸單位派遣部隊負責,警戒範圍限定為使用該碼頭的範圍。 根據此條例,船舶進出港時,應由港口檢查機關協調派遣憲兵負責保護應徵船舶的安全。同樣地,當碼頭使用時,則需由陸軍地區運輸單位派遣部隊進行警戒工作,並限定其警戒範圍在碼頭使用的範圍內。 這項法規保障了船舶進出港以及碼頭使用的安全與秩序。相關案例中,可以舉出以憲兵負責應徵船舶警衛的例子,同樣地,可以舉出陸軍地區運輸單位派遣部隊進行碼頭警戒的案例,以說明這些規定的實際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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