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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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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地區經准來臺之船舶為機帆船者,其出發港檢查機構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未出航前詳查該船停泊經過,嚴格考核船員籍貫、思想及辦妥保證手續。 二、機帆船出航後,隨時調查其航行動態,並與目的港檢查機關密取連繫。 三、來臺機帆船應分批航行,每次以一至五艘為限。 四、來臺機帆船留臺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以上所提到的法規是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12條。根據該條的規定,金馬地區經核准前往臺灣的機帆船,在出發港檢查前應詳細檢查該船的停泊紀錄,嚴格考核船員的籍貫、思想狀況以及辦妥保證手續。出航後,應隨時調查船舶的航行動態,並與目的港的檢查機關保持緊密聯繫。來臺的機帆船應分批次航行,每次限制在一至五艘之間。而來臺的機帆船在臺灣停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看到,金門港務處曾於1990年9月21日召開會議,結論是應由關稅局等單位進行機帆船旅客和行李的通關檢查工作。此外,內政部在1974年12月5日的函件中提到了值日(夜)的定義,指的是在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例如處理緊急事故通知、接聽電話、巡察場所等工作。而花蓮港務局和船務代理省聯合會在1989年11月21日和12月6日的函件中也提到了加班工作的性質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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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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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 12 條規定:「金馬地區經核准來臺之船舶為機帆船者,其出發港檢查機構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未出航前詳查該船停泊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