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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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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臺開往金馬地區船舶規定事項如左: 一、准出航船舶,由港口檢查機關將出航船名、出航證字號、準備出航時間、船員人數、旅客人數及載貨品量,擬具電報稿送國防部地區通信指揮部發送目的地最高軍事機關。 二、核准由臺出航船舶,於抵達目的地後仍須在其轄區航行者,由該地區最高軍事機關核准,並即電知出發港港口檢查機關。但應依限回航,逾期由該地區最高軍事機關核給回航逾期證明。 三、由臺出航船舶,未經核准不得中途轉港停泊、增減客貨及船員,但遇有特別事故或風災必須中途進港者,應取得當地港口檢查機關之證明,於回航時報憑核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法規,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13條規定如下: 1. 核准出航船舶需將相關資訊通報國防部地區通信指揮部:根據該條的第一項規定,港口檢查機關應該將出航船的相關資訊(如船名、出航證字號、準備出航時間、船員人數、旅客人數及載貨品量等)擬定電報稿並送交國防部地區通信指揮部,由後者發送給目的地的最高軍事機關。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出航船舶的信息能夠被接收到並得到必要的審核。 2. 核准出航船舶需要目的地最高軍事機關的核准:依照該條的第二項規定,如果出航船舶抵達目的地後仍需在該地區航行,則需要獲得該地區最高軍事機關的核准。出航港口檢查機關也需及時獲知核准結果。若需要回航,須限期內返回,否則需要該地區最高軍事機關核發回航逾期證明。 3. 出航船舶禁止未經核准進行中途轉港停泊、增減客貨及船員:根據該條的第三項規定,出航的船舶不得在中途進行轉港停泊、增減客貨及船員等操作,除非遇到特殊事故或風災需要中途進港。在這種情況下,船舶應獲得當地港口檢查機關的證明,並在返回航程時提交相關核辦文件。 (舉例)根據國防部地區通信指揮部的官方網站所刊載的資訊,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13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船舶的出航及航行安全性。進出港的船舶必須事先經過相關部門的核准,同時需要遵守既定的航行計劃及限制條款。如果船舶在航行過程中需要進行中途停泊、增減客貨及船員,則需要取得當地港口檢查機關的核准證明。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航行的安全性及提供相關單位的掌握船舶動向。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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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 13 條規定:「由臺開往金馬地區船舶規定事項如左: 一、核准出航船舶,由港口檢查機關將出航船名、出航證字號、準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