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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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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船舶出港檢查手續如左: 一、應徵船舶在裝載之先,應由徵用機關填列物資清單註明裝載時間、地點,送港口檢查機關派員查驗,如裝載緊迫時,得以電話通知先行查驗後補辦手續。 二、應徵船舶出港其搭載人員之查驗,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7條規定了船舶出港檢查手續。根據該條規定,應徵船舶在裝載前需由徵用機關填列物資清單,清單中需註明裝載時間和地點。這份清單需要送交港口檢查機關,由他們派員進行查驗。如果裝載情況十分緊迫,可以通過電話通知檢查機關優先進行查驗,並在之後補辦相關手續。此外,應徵船舶的人員查驗則依據前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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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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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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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 7 條規定:「應徵船舶出港檢查手續如左: 一、應徵船舶在裝載之先,應由徵用機關填列物資清單註明裝載時間、地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