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船舶入港檢查手續如左: 一、入港之應徵船舶,載有人員或物資時,徵用機關應確實掌握船舶到港時間,並密洽港口檢查機關,預先派定人員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迅速查驗。 二、徵用船舶載運軍品或公物,經使用單位查驗或卸載發現艙單不符時,由應徵船舶船長當場具結證明,除將所運軍品或公物交予目的地外,並依規定於一週內補辦手續。
根據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6條的規定,船舶進港時,徵用機關應確實掌握船舶到港時間,並預先派定人員依照法令規定迅速查驗。如果徵用船舶載運軍品或公物時,船長發現艙單不符的情況,船長應當場具結證明,將所運軍品或公物交予目的地,並在一週內補辦相關手續。 參考資料: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最新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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