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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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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船舶入港檢查手續如左: 一、入港之應徵船舶,載有人員或物資時,徵用機關應確實掌握船舶到港時間,並密洽港口檢查機關,預先派定人員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迅速查驗。 二、徵用船舶載運軍品或公物,經使用單位查驗或卸載發現艙單不符時,由應徵船舶船長當場具結證明,除將所運軍品或公物交予目的地外,並依規定於一週內補辦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6條的規定,船舶進港時,徵用機關應確實掌握船舶到港時間,並預先派定人員依照法令規定迅速查驗。如果徵用船舶載運軍品或公物時,船長發現艙單不符的情況,船長應當場具結證明,將所運軍品或公物交予目的地,並在一週內補辦相關手續。 參考資料: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最新修正版本

  • 法令名詞
  • 具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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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 6 條規定:「應徵船舶入港檢查手續如左: 一、入港之應徵船舶,載有人員或物資時,徵用機關應確實掌握船舶到港時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