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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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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船舶出港在預定開航前四小時,由海軍軍區司令部 (或海軍基地指揮部) 填發開航命令,通知港口檢查機關檢查,並向港務局及引水人辦事處申派工作船舶及引水人員引領出港。 交陸軍使用之應徵船舶由陸軍地區運輸單位或使用單位決定發航時間,通知海軍軍區司令部 (或海軍基地指揮部) 填發開航命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5條,船舶出港的手續如下: 1. 臺澎金馬地區的船舶,在預定開航前四小時,須由海軍軍區司令部(或海軍基地指揮部)發出開航命令,通知港口檢查機關進行檢查。 2. 同時,海軍軍區司令部(或海軍基地指揮部)還需向港務局和引水人辦事處申請派遣工作船舶和引水人員,以協助船舶出港時的引領工作。 例如,假設一艘在澎湖地區港口停靠的船舶計劃要出港,根據這項法規,船舶經營者需要在預定出港時間的四小時前,向海軍軍區司令部(或海軍基地指揮部)提出開航申請。然後,海軍軍區司令部(或海軍基地指揮部)會發出開航命令,並通知相關的港口檢查機關進行檢查。同時,他們也需要向港務局和引水人辦事處申請派遣工作船舶和引水人員,以確保船舶在出港時能夠得到引導。 以上的解釋和範例是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的,如有其他相關法規或規定的內容,可能會有所不同,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或官方公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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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徵船舶出港在預定開航前四小時,由海軍軍區司令部 (或海軍基地指揮部) 填發開航命令,通知港口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