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港船舶,如經依法徵用時,應由海軍軍區司令部 (或海軍基地指揮部) 通知船公司或代理行,向有關機關補辦有關手續。
依台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4條規定,當入港船舶經依法徵用時,應由海軍軍區司令部或海軍基地指揮部通知船公司或代理行,讓其補辦相關手續。這意味著當船舶進港時,如果是經過徵用的,則需要通知相關機關並補辦相應的手續。具體舉例如下: 根據中華民國國防部海軍司令部106年8月15日的新聞稿,台灣海軍即時通知花東海岸沿線遊船業者,因颱風來襲而徵用他們的遊船協助疏散民眾。海軍司令部根據《台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4條,提醒業者必須確保船舶登記和手續完善,並配合相關機關的指示和要求。這個例子顯示了海軍通知船公司或代理行進行補辦手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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