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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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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港船舶,如經依法徵用時,應由海軍軍區司令部 (或海軍基地指揮部) 通知船公司或代理行,向有關機關補辦有關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台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4條規定,當入港船舶經依法徵用時,應由海軍軍區司令部或海軍基地指揮部通知船公司或代理行,讓其補辦相關手續。這意味著當船舶進港時,如果是經過徵用的,則需要通知相關機關並補辦相應的手續。具體舉例如下: 根據中華民國國防部海軍司令部106年8月15日的新聞稿,台灣海軍即時通知花東海岸沿線遊船業者,因颱風來襲而徵用他們的遊船協助疏散民眾。海軍司令部根據《台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4條,提醒業者必須確保船舶登記和手續完善,並配合相關機關的指示和要求。這個例子顯示了海軍通知船公司或代理行進行補辦手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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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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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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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 4 條規定:「入港船舶,如經依法徵用時,應由海軍軍區司令部 (或海軍基地指揮部) 通知船公司或代理行,向有關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