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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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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指之長途電話,包括統一通信系統之共用長途電話及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話,或撥供軍用之其他公民營通信長途電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涉及到「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2條的釋義。根據我的資料,這個法條定義了長途電話的範圍,包括統一通信系統的共用長途電話、交通部電信總局的長途電話,以及供軍隊使用的其他民間通信長途電話。我沒有找到具體的範例或案例,但基於這個釋義,這些類型的長途電話應該符合該法條的定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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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指之長途電話,包括統一通信系統之共用長途電話及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話,或撥供軍用之其他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