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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常戰備時期 (狀況五) 使用長途電話依左列規定: 一、軍事單位:以使用國軍架設之各種長途電話設施為主,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警察機關所有長途電話設施為輔。 二、民防單位:以使用電信、警察、電力、鐵路、林務、公路所有長途電話設施為主,軍用電話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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