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戰備時期 (狀況五) 使用長途電話依左列規定: 一、軍事單位:以使用國軍架設之各種長途電話設施為主,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警察機關所有長途電話設施為輔。 二、民防單位:以使用電信、警察、電力、鐵路、林務、公路所有長途電話設施為主,軍用電話為輔。
依據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3條的規定,經常戰備時期(狀況五)使用長途電話的主要依據為使用國軍架設之各種長途電話設施,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警察機關所擁有的長途電話設施則為輔助。此外,民防單位在經常戰備時期主要使用電信、警察、電力、鐵路、林務、公路所擁有的長途電話設施,軍用電話則為輔助。 參考資料: - 戰備勤務管理手冊 第35篇 電信電話通訊服務 第2章 長途電話服務 https://gms.ndc.gov.tw/<span>im<標點>ndc_008</span>.sh<標點>xhtml?id=F118 - <span>署本部動態系統2013/其他相關規定</spa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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