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戒戰備時期使用長途電話依左列規定: 一、本時期於狀況四時,仍照經常戰備時期之規定辦理。 二、本時期於狀況三時,對已實施局部管制之公民營通信設施,照戰鬥戰備時期之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