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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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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戰備時期使用長途電話依左列規定: 一、本時期於狀況四時,仍照經常戰備時期之規定辦理。 二、本時期於狀況三時,對已實施局部管制之公民營通信設施,照戰鬥戰備時期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問題的內容是關於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4 條。根據這項法規,警戒戰備時期的長途電話使用有以下規定: 1. 在狀況四時,仍要按照經常戰備時期的規定來辦理。 2. 在狀況三時,對於已實施局部管制的公民營通信設施,要按照戰鬥戰備時期的規定來辦理。 這些規定指明了不同警戒戰備時期下,對長途電話使用的不同處理方式。然而,在提供的文本中沒有進一步的細節或相關案例可以提供進一步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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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警戒戰備時期使用長途電話依左列規定: 一、本時期於狀況四時,仍照經常戰備時期之規定辦理。 二、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