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鬥戰備時期 (狀況二、一) 使用公民營通信設施,依照「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之規定,實施全面管制後,以傳遞軍事通信為主,並與軍事單位架設之各種長途電話設施統一運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