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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戰鬥戰備時期 (狀況二、一) 使用公民營通信設施,依照「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之規定,實施全面管制後,以傳遞軍事通信為主,並與軍事單位架設之各種長途電話設施統一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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