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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電話依左列規定分為甲乙二種: 一、甲種電話可接轉長途電話者: (一) 本部及各總司令部之各級正副主官及其參謀官之辦公電話。 (二) 總司令部以下各級機關部隊學校,由各該機關自行核定其二分之一以下之辦公電話,為甲種電話。 (三) 編階少將以上正副主官之住宅電話。 二、乙種電話不能接轉長途電話,但得接轉本地使用之辦公或住宅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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