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電話依左列規定分為甲乙二種: 一、甲種電話可接轉長途電話者: (一) 本部及各總司令部之各級正副主官及其參謀官之辦公電話。 (二) 總司令部以下各級機關部隊學校,由各該機關自行核定其二分之一以下之辦公電話,為甲種電話。 (三) 編階少將以上正副主官之住宅電話。 二、乙種電話不能接轉長途電話,但得接轉本地使用之辦公或住宅電話。
根據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8條,用戶電話被分為甲種和乙種兩種。 甲種電話是指能夠接轉長途電話的電話,其範圍包括: 1) 本部和各總司令部的各級正副主官和參謀官的辦公電話。 2) 總司令部以下各級機關、部隊和學校,根據各機關自行核定的辦公電話,其中辦公電話數量不超過該機關總數量的一半。 3) 少將以上正副主官的住宅電話。 乙種電話則是指無法接轉長途電話,但可以接轉本地使用的辦公或住宅電話。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9004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