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人員使用長途電話之詳細限制規定,由各單位依狀況自行擬訂。
根據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7條,各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人員使用長途電話的詳細限制規定需要各個單位根據情況自行擬訂。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各個軍事單位根據自身的需求和情況,制定相應的長途電話使用限制規定,以確保電話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舉例來說,某個軍事單位可能根據其部隊人員的數量和工作性質,訂立了每人每天只能使用特定時間段的長途電話、每次通話限制時間等規定。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長途電話資源的合理分配,避免浪費和濫用。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1000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