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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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定型漁船,係指依「臺灣地區各型定型漁船建造標準尺度及軍用效能概要表」所定標準建造之漁船。 臺灣地區各型定型漁船建造標準尺度及軍用效能概要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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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2條,定型漁船的定義是依照「臺灣地區各型定型漁船建造標準尺度及軍用效能概要表」的標準來建造的漁船。臺灣地區各型定型漁船建造標準尺度及軍用效能概要表是根據該法規另行制定的一份標準,具體的內容和標準需要參考具體的法規文件。例如,根據2019年11月28日內政部漁業署公告之「臺灣地區各型定型漁船建造標準尺度及軍用效能概要表」,其中包括漁船的長度、寬度、容積等建造標準,這些標準可作為定型漁船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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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