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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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檢組由國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高雄市政府、陸軍、海軍、警備各總司令部、各港務局及中國驗船中心等機關團體會同派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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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台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4條,定檢組由國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高雄市政府、陸軍、海軍、警備各總司令部、各港務局及中國驗船中心等機關團體會同派員組成。 參考資料:台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範例:依據最新的台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根據第4條的要求,當定檢組進行漁船檢查時,必須由上述機關團體派員組成。例如,如果定檢組要對一艘定型漁船進行檢查,國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高雄市政府、陸軍、海軍、警備各總司令部、各港務局及中國驗船中心的代表都必須參與。這個規定確保了定型漁船檢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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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