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車以供公務使用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軍活動。 二、軍中康樂活動。 三、國軍人員團體活動。 四、國軍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 五、國軍人員出入交通不便之軍事處所。 六、少將階以上正副主官(管)出入駐地。
軍車以供公務使用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軍活動。 二、軍中康樂活動。 三、國軍人員團體活動。 四、國軍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 五、國軍人員出入交通不便之軍事處所。 六、少將階以上正副主官(管)出入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