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車以供公務使用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軍活動。 二、軍中康樂活動。 三、國軍人員團體活動。 四、國軍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 五、國軍人員出入交通不便之軍事處所。 六、少將階以上正副主官(管)出入駐地。
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11條,軍車原則上僅限於供公務使用。然而,根據該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情形,以下列情形之一者,並不納入此限制: 一、勞軍活動:指的是有關軍人勞動事務的活動。 二、軍中康樂活動:指的是軍事機關或部隊舉辦的康樂活動。 三、國軍人員團體活動:指的是國軍人員所屬組織或團體舉辦的活動。 四、國軍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指的是國軍人員及其直系親屬舉行婚禮、進行喪禮,或是配偶的父母逝世,需要使用軍車的情況。 五、國軍人員出入交通不便之軍事處所:指的是國軍人員前往交通不便的軍事機構或地點。 六、少將階以上正副主官(管)出入駐地:指的是少將階以上的軍官及其助理前往駐地的情況。 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11條的規定,上述情形下的使用軍車並不受限制。例如,如果一位國軍人員需要出席軍中的勞軍活動,根據該條的規定,他可以使用軍車前往該活動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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