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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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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程在五十公里以上有火車或其他較經濟之交通工具者,不得使用軍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運輸軍品。 二、長途駕駛教練及演習訓練。 三、巡迴作業及特種勤務。 四、上校以上主官在其轄區(防區)內巡視。 五、緊急傳令及臨時搶修。 六、接領車輛持有證明文件。 七、將級主官(編階)之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13條,當路程在五十公里以上有火車或其他較經濟之交通工具時,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使用軍車的。但是根據該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受此限制: 1. 運輸軍品。 2. 進行長途駕駛教練及演習訓練。 3. 執行巡迴作業及特種勤務。 4. 上校以上主官在其轄區(防區)內巡視。 5. 面對緊急傳令及臨時搶修的情況。 6. 接領車輛且持有相關證明文件。 7. 將級主官(編階)持有相關證明。 具體來說,當需運送軍品、進行長途駕駛教練及演習訓練、執行巡迴作業及特種勤務、主官巡視、緊急傳令及搶修、接領車輛需要證明文件、將級主官持有相關證明時,可以使用軍車,即使有火車或其他較經濟之交通工具也不在限制範圍之內。 此資料參考自「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章節為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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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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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13 條規定:「路程在五十公里以上有火車或其他較經濟之交通工具者,不得使用軍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