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路程在五十公里以上有火車或其他較經濟之交通工具者,不得使用軍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運輸軍品。 二、長途駕駛教練及演習訓練。 三、巡迴作業及特種勤務。 四、上校以上主官在其轄區(防區)內巡視。 五、緊急傳令及臨時搶修。 六、接領車輛持有證明文件。 七、將級主官(編階)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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