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車行駛高速公路行車之規定如下: 一、懸掛(噴有)軍字號牌之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客車、大、小貨車、巡邏車及指揮車、救護車,經鑑定性能無行車安全顧慮,准行駛高速公路,演、訓及其他車輛除戰時及特定任務外不准行駛。 二、應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