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車行駛高速公路行車之規定如下: 一、懸掛(噴有)軍字號牌之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客車、大、小貨車、巡邏車及指揮車、救護車,經鑑定性能無行車安全顧慮,准行駛高速公路,演、訓及其他車輛除戰時及特定任務外不准行駛。 二、應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軍車行駛高速公路行車之規定如下: 一、懸掛(噴有)軍字號牌之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客車、大、小貨車、巡邏車及指揮車、救護車,經鑑定性能無行車安全顧慮,准行駛高速公路,演、訓及其他車輛除戰時及特定任務外不准行駛。 二、應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