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車行駛高速公路行車之規定如下: 一、懸掛(噴有)軍字號牌之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客車、大、小貨車、巡邏車及指揮車、救護車,經鑑定性能無行車安全顧慮,准行駛高速公路,演、訓及其他車輛除戰時及特定任務外不准行駛。 二、應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17條,軍車在行駛高速公路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懸掛(噴有)軍字號牌之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客車、大、小貨車、巡邏車及指揮車、救護車,只要鑑定性能無行車安全顧慮,就准許行駛高速公路。但是,演習、訓練和其他非戰爭時期及特定任務的車輛則不准行駛高速公路。 2. 行駛高速公路時應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根據我所知,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17條是針對軍用車輛在行駛高速公路時的管理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行車安全和交通秩序。但我找不到具體的法規或案例來支持這一條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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