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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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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車行駛高速公路行車之規定如下: 一、懸掛(噴有)軍字號牌之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客車、大、小貨車、巡邏車及指揮車、救護車,經鑑定性能無行車安全顧慮,准行駛高速公路,演、訓及其他車輛除戰時及特定任務外不准行駛。 二、應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17條,軍車在行駛高速公路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懸掛(噴有)軍字號牌之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客車、大、小貨車、巡邏車及指揮車、救護車,只要鑑定性能無行車安全顧慮,就准許行駛高速公路。但是,演習、訓練和其他非戰爭時期及特定任務的車輛則不准行駛高速公路。 2. 行駛高速公路時應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根據我所知,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17條是針對軍用車輛在行駛高速公路時的管理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行車安全和交通秩序。但我找不到具體的法規或案例來支持這一條的解釋。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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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17 條規定:「軍車行駛高速公路行車之規定如下: 一、懸掛(噴有)軍字號牌之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客車、大、小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