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車裝運物品依下列之規定: 一、裝載一般物品應捆紮確實整齊,不得超過規定裝載量及伸出車頭或車身兩邊,裝載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四公尺(小型車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伸出車後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三十。 二、軍車裝車物品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 三、裝載惡臭氣狀之物品,應嚴密封固及適當裝置。 四、裝載超高、長、寬物品,應事先填具申請書、繪製裝載圖,向起運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並確實捆紮,於車輛前後端懸掛危險標誌;日間用三角紅旗,每邊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公分,夜間懸掛紅燈或紅色反光標誌。 五、運送危險物品,應備具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及安全資料表向起運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並隨車攜帶,其交由貨運業者運輸者,應會同申請,並依規定之運輸路線、時間及行車速度行駛。 六、裝載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檢驗合格,並隨車攜帶有效之檢驗(查)合格證明書。裝運油品物資,須有鍊條繫於車架一端曳地,並不得在桶上搭乘人員。 七、裝載危險物品之車輛,應加安全裝置及作顯明之危險標誌,日間用三角紅旗,每邊不得少於三十公分,夜間應懸掛顯明紅燈。 八、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前後方均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運輸過程中應不致產生變形、磨損、褪色及剝落等現象,而能辨視清楚。 九、危險物品不得與不相容之其他危險物品或貨物同車裝運;裝載彈藥、爆炸物不得同時裝載爆管、雷管等引爆物及槍械。 十、裝運危險物品時,應於箱上標明軍品之種類、特性及注意事項,因保密需要無法標示,應於軍品清單上載明軍品之相關注意事項,由車長隨身攜帶,並按國軍保密相關規定辦理,其標誌及標示牌以危險物品類別或代號填註,以維軍機安全。 十一、裝運危險物品之車輛,應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附件五規定隨車攜帶未逾時效之滅火器及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指揮(帶隊)、押運人員應由經專業訓練合格人員擔任,駕駛、戒護人員應由申(托)運單位施以專業訓練,瞭解軍品特性,及突發狀況處置方式。 十二、裝運危險物品時,應以嚴密堅固之容器裝置,且依危險物品之特性,採直立或平放,並綑紮穩妥,不得使其發生移動或傾倒,發現鬆動、外洩、滲漏或發生變化,應即停車妥善處理。如發生事故或災變,應迅即通知托運、憲警單位派員處理及通報相關主管機關。並於車輛前後端各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十三、裝卸時,除依危險物品之特性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小心謹慎,不得撞擊、磨擦或用力拋放。 十四、裝載危險物品車輛停駛時,應停放於空曠陰涼場所,與其他車輛隔離,禁止非作業人員接近。並嚴禁在橋樑、隧道、火場一百公尺範圍內停車。 十五、行駛中罐槽體之管口、人孔及封蓋,以及裝載容器之管口及封蓋應密封、鎖緊。 十六、危險物品運送途中,遇惡劣天候時,應停放適當地點,不得繼續行駛。 十七、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時,除另有規定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但行經公告之交流道區前後路段,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依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16 條,軍車裝運物品有以下的規定: 一、軍車裝載一般物品應捆紮確實整齊,不能超過規定的裝載量,也不能伸出車頭或車身兩邊。此外,裝載物品的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四公尺(小型車不得超過二‧五公尺),並且伸出車後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三十。 二、軍車裝載物品不能超過核定的總重量,也不能超過行駛橋樑的載重限制。 三、裝載惡臭氣狀的物品,應該嚴密封固並適當裝置。 四、裝載超高、長、寬的物品,應該確實捆紮,並且在車輛前後端懸掛危險標誌,白天使用三角紅旗,夜間懸掛紅燈或紅色反光標誌。此外,必須事先填寫申請書並繪製裝載圖,向起運地的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五、運送危險物品時,應該準備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及物質安全資料表,並事先向起運地的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如果是交由貨運業者運輸,則需與申請一同進行,並依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和行車速度行駛。 六、裝載危險物品的槽(罐)體應該隨車攜帶有主管機關檢驗合格的有效合格證明書。如果是裝運油品,則需將鍊條繫於車架一端曳地,且不得在桶上搭乘人員。 七、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該加裝安全裝置並標示明顯的危險標誌,白天使用三角紅旗,每邊不得少於三十公分,夜間應懸掛顯明的紅燈。 八、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的左、右兩側及後方均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標誌及標示牌應以反光材料製作,並且在運輸過程中不得產生變形、磨損、褪色和剝落等現象,以確保能夠清楚辨識,其內容和要項應遵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八的格式規定辦理。 九、危險物品不得與其他貨物混合裝運,彈藥、爆炸物不得與爆管、雷管等引爆物及槍械混裝。 十、裝運危險物品時,應在箱上標明軍品的種類、特性及注意事項,如果因保密需要無法標示,則應在軍品清單上載明相關注意事項,由車長攜帶並按照軍機保密實施規定辦理,其標誌及標示牌可填註危險物品類別或代號,以確保軍機安全。 十一、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五的規定隨車攜帶未逾時效的滅火器及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指揮(帶隊)和押運人員應由經專業訓練合格的人員擔任,駕駛和戒護人員則應經申(托)運單位進行專業訓練,了解軍品特性以及處理突發情況的方式。 十二、裝運危險物品時,應使用嚴密堅固的容器進行裝置,并進行穩妥的捆紮,不得使其發生移動或傾倒,如果發現鬆動、外洩、滲漏或發生化學反應,應立即停車進行妥善處理。如果發生事故或災變,應立即通知申(托)運單位、憲警單位派員處理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此外,在車輛前後端各三十至一百公尺的範圍內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十三、裝卸時,除了根據危險物品的特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外,還應小心謹慎,不得撞擊、磨擦或用力拋放。 十四、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停駛時,應該停放在空曠陰涼的場所,與其他車輛隔離,且禁止非作業人員接近。此外,嚴禁在橋樑、隧道、火場一百公尺範圍內停車。 以上為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16 條的內容,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軍載物品的安全和防止危險物品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意外情況。參考資料來自《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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