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21條的規定,針對軍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會依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罰: 1. 所屬各級主官(管)、帶隊官及車長: - 若事故導致人員死亡,連長(中隊長)和車長會受到申誡處分,排長(分隊長)或帶隊官則紀過一次。 - 若事故發生在行人穿越道且導致人員死亡,可能會受到更重的處罰。 - 若事故導致人員重傷或死亡,各級主官及相關人員的處罰會視情節而定。 - 上述三種情況中主管單位的副主官和政戰主管將接受比主官更輕的處罰。 2. 汽車連、營(中隊、大隊): - 若一個月內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次數在兩次以下,連長(中隊長)和排長(分隊長)會紀過一次,營長(大隊長)則受到申誡。 - 若一個月內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次數超過三次,連長(中隊長)和排長(分隊長)將被紀大過一次,營長(大隊長)則受到紀過以上的處罰,而副主官(包括政戰主管)的處罰則低於主官一個等級。 3. 若私自借調車輛與其他單位使用或私自允許無照人員駕駛其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單位主官(管)及駕駛人員會受到記過一次以上的處罰,處罰程度根據情節而定。 4. 若私自將車輛駛出營區或發生車輛遺失,車輛管理人和駕駛人會受到記過一次以上的處罰,處罰程度根據情節而定。 5. 若機關、學校編制輪型車輛不足二十輛的單位,每月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一次以上,主官及車輛管理人應檢討並討論處罰;若車輛數量超過二十輛,則依照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6. 駕駛人的處罰如下: - 若負有重大交通事故責任,除吊銷駕照外,亦會受到記大過一次至二次的處罰,情節嚴重者可能被降級。 - 若非重大交通事故責任,處罰則依情節而定。 - 若在鐵路平交道、行人穿越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駕駛人應吊銷駕照,並依照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7. 若各級負責處理交通事故的單位未依規定提報重大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該單位主官(管)和承辦人將受到議處的處罰。 8. 若車輛及隨車駕駛人已納入集用場,集用場作業人員將依情節受到議處;若調用、支援、配屬的情況,則根據權責劃分的規定進行處理。 此外,根據規定,重大交通事故處罰的統計和檢討應在調處完畢後進行,同時每月都要統計事故案件。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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