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軍車重大交通事故: 一、致人死亡負有刑責。 二、致人重傷,經權責機關鑑定負主要責任。 三、致車輛或裝載物品損失賠償達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經鑑定負主要責任。 四、因駕駛人疏失或車輛保養不良,致車輛損毀達四級以上保養修護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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