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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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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軍車重大交通事故: 一、致人死亡負有刑責。 二、致人重傷,經權責機關鑑定負主要責任。 三、致車輛或裝載物品損失賠償達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經鑑定負主要責任。 四、因駕駛人疏失或車輛保養不良,致車輛損毀達四級以上保養修護程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20條,以下情形之一者為軍車重大交通事故: 1. 致人死亡負有刑責。 2. 致人重傷,經權責機關鑑定負主要責任。 3. 致車輛或裝載物品損失賠償達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經鑑定負主要責任。 4. 因駕駛人疏失或車輛保養不良,致車輛損毀達四級以上保養修護程度。 條文解釋: 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20條第一款,若軍用車輛在使用過程中,造成人死亡並負有刑事責任的,被視為軍車重大交通事故。第二款則是指軍用車輛造成人重傷,並經權責機關鑑定為該事故的主要負責人,也將被視為重大交通事故。根據第三款,在造成車輛或裝載物品損失,並經鑑定負有主要責任的情況下,此損失賠償金額需達到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才會被視為重大交通事故。最後,根據第四款,若由於駕駛人的疏失或車輛保養不良,導致車輛損毀達到四級保養修護程度以上,也將被視為重大交通事故。 參考資料: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Note: Unfortunately, the provided context does not mention the specific details or examples related to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20 of the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and Punishment of Military Vehicles within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the National Military." Therefore, it is not possible to provide a specific example related to the given question.

  • 重傷名詞
  • 機關鑑定名詞
  • 損失賠償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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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20 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軍車重大交通事故: 一、致人死亡負有刑責。 二、致人重傷,經權責機關鑑定負主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