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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軍車輛事故賠償,依當地憲警單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或地方交通法庭裁決(鑑定)文件為準,由承保公司於保險金額內賠償之,保險理賠不足時,可依規定申請超額補助。
  2. 軍車發生交通事故,承保公司應於保險金額內給付,但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之情事及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給付金額內,向加害人求償;其所需賠償金額,應由隸屬單位自行負責: 一、未持有汽、機車駕駛執照或未領用合格駕照而擅自開車。 二、未經准私自借予他人駕駛或使用。 三、未投保之車輛違規派遣服勤。 四、保險車輛異動或未換發保險證。 五、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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