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23 條,其內容分為兩項,以下針對每一項進行釋義: 1. 國軍車輛事故賠償: 依照該條第一項規定,國軍當地憲警單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或地方交通法庭的裁決(鑑定)文件為基準來進行軍車事故賠償。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由承保公司進行賠償。若保險理賠金額不足,則可以依相關規定申請超額補償。 2. 軍車發生交通事故: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軍車發生交通事故,承保公司應在保險金額範圍內進行給付。但是在以下情況之一出現時,承保公司可以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而賠償金額將由隸屬單位自行負責: 一、未持有汽、機車駕駛執照或未領用合格駕照而擅自開車。 二、未經核准私自借予他人駕駛或使用。 三、未投保之車輛違規派遣服勤。 四、保險車輛異動或未換發保險證。 五、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 根據以上法規釋義,國軍車輛事故賠償案件可依據當地憲警單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或地方交通法庭的裁決文件進行賠償。軍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承保公司應在保險金額範圍內進行給付,但如果加害人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況,則保險公司可以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追討賠償金額。此外,若因特定情況軍車事故發生,賠償金額則由隸屬單位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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