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車長及駕駛視其階級分別懲罰,軍(士)官申誡一次至二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二日,並追繳欠費。其傷害收費人員者,除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外,涉及刑事責任部分依法處理。
根據問題描述,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40條規定如下: 軍用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中所規定的情形之一,駕駛軍(士)官將會收到申誡一次至二次的警告,而士兵則會被禁足三日至五日,並且還需要繳納之前未繳的罰款。如果有涉及傷害收費人員的情況,除了要吊銷駕駛執照三個月之外,還可能需要根據相關法律來處理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1.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http://www.hclaw.com.tw/Onelaw_show.asp?keyword=&result_type=&serial_no=RD01100100#s1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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