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駕駛軍(士)官申誡一次至二次,士兵禁足三日至五日,並追繳欠費。其傷害收費人員者,除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外,涉及刑事責任部分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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