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規定車屬正、副主官、政戰人員主管及車輛管理人員應負督導或管理疏失之責者,以查明其確實未盡監督、管理、檢查之責任者為限。
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72條,此規定了對於車屬正、副主官、政戰人員主管及車輛管理人員的責任。這些負責人應當監督、管理、檢查車輛使用情況,如果發生疏失或者未履行監督、管理、檢查義務,將被限制追究責任。具體來說,如果他們未能確實監督、管理、檢查車輛使用情況,導致出現問題,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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