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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規定車屬正、副主官、政戰人員主管及車輛管理人員應負督導或管理疏失之責者,以查明其確實未盡監督、管理、檢查之責任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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