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車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者,由當地憲兵隊以裁決書通知車屬單位執行處罰,如不服裁決,應於收受通知十日內向原裁決之憲兵隊申請覆議,並以副本送憲兵指揮部。
根據這段條文,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75條,當軍車違反該辦法的規定時,由當地憲兵隊以裁決書通知車屬單位執行處罰。如果車屬不服裁決,則需要在收到通知後十天內向原裁決的憲兵隊申請覆議,并且同時提交副本給憲兵指揮部。 這條法條主要規定了軍用車輛在違反管理辦法時的處罰程序。當車輛被憲兵隊依法裁決處罰後,車屬單位如果不同意裁決的結果,可以在收到裁決通知後十天內向原處罰單位的憲兵隊提出覆議申請。同時,車屬單位也需要將申請的副本送交給憲兵指揮部。這樣的程序確保了車屬單位可以對處罰結果提出異議和申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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