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執行軍車檢查勤務時,應力求態度和藹,處理公正。軍車駕駛人或乘員如認憲兵處理不當,應將事實報告長官或逕向該管憲兵隊申請處理,不得當場與之爭執。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78條規定,憲兵在執行軍車檢查勤務時,應該以和藹的態度處理並確保公正。如果軍車駕駛人或乘員認為憲兵的處理方式不當,應該向長官匯報事實或直接向該管憲兵隊提出申訴,不得當場與憲兵爭執。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國防部編制內之憲兵隊組織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4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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