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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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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執行軍車檢查勤務時,應力求態度和藹,處理公正。軍車駕駛人或乘員如認憲兵處理不當,應將事實報告長官或逕向該管憲兵隊申請處理,不得當場與之爭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78條規定,憲兵在執行軍車檢查勤務時,應該以和藹的態度處理並確保公正。如果軍車駕駛人或乘員認為憲兵的處理方式不當,應該向長官匯報事實或直接向該管憲兵隊提出申訴,不得當場與憲兵爭執。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國防部編制內之憲兵隊組織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4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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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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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78 條規定:「憲兵執行軍車檢查勤務時,應力求態度和藹,處理公正。軍車駕駛人或乘員如認憲兵處理不當,應將事實報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