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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憲兵對各種車輛軍用牌照認為有偽造變造或冒用嫌疑時,得隨時執行檢查,如發現懸用經已吊銷或註銷之執照者,應扣車依法處理。
  2. 受扣車處分之車輛,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指定地點報到,逾期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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