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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科院對管理之公有財產,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不動產應派員定期巡查,不得有被占用情事發生。
  2. 報廢之公有財產應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妥為後續處理,其變賣所得應報繳公庫。
  3. 前項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以下簡稱報廢核定表)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廢之公有財產未達報廢核定表所定一定金額百分之五十者:由院長或其授權之單位主管核定後報監督機關備查。 二、報廢之公有財產達報廢核定表所定一定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而未達一定金額者:報監督機關核定。 三、報廢之公有財產未達使用年限或達報廢核定表所定一定金額者:應以重大事項報監事審後,報監督機關核定。
  4. 報廢之公有財產為土地改良物或房屋建築,除應依規定辦理產籍註銷手續外,其後續處理不得為標售變賣。拆除前,應報監督機關備查;拆除後,有變賣價值之拆卸物資,應依前項規定辦理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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