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11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第1項規定,中科院公有財產的管理或使用人員,在保管或使用的財產因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造成損失時,應提供相關證件,向監事陳報後,報監督機關核定。 根據第2項規定,若已為該損失的財產辦理保險,應按照保險理賠的程序申請理賠。 根據第3項規定,對於第1項所提到的人員,除非已經證明他們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否則他們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若有違法行為,則應移送刑事司法機關進行審辦。至於賠償的原則如下: 1. 對於土地和天然資源的損失,以當地市價為基準進行賠償。 2. 若財產可以修復使用而且沒有失去使用效能,則應按照修復所需的費用進行賠償。 3. 若財產已經損壞無法繼續使用或遺失、損失,則應以相同的財產進行賠償;如果沒有相同的財產可供賠償,則以市價賠償重新購置同等使用效能的財產,並根據已使用年限計算折舊。 4. 如果原來未評定殘值的財產已經超過使用年限,無法進行折舊計算賠償的標準,則可以根據財產新舊程度或使用效能相同的財產市價進行賠償。 根據第4項規定,賠償應由中科院的賠償鑑定小組審定後辦理,賠償款項按照規定解繳公庫。至於賠償鑑定小組的設置和審議程序,由中科院制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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