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以外之公有財產,因業務需要移撥其他政府機關、部隊、學校使用時,應由需求機關向中科院提出申請,經中科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先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續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規定,公用財產的管理機關可以移交給其他政府機關或學校使用,並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範例:如果中山科學研究院的某個公有財產需要移撥給其他政府機關使用,該機關就應該向中科院提出申請,經中科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將該財產移交給該政府機關,然後該政府機關根據公有財產相關規定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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