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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權利以外之公有財產,因業務需要移撥其他政府機關、部隊、學校使用時,應由需求機關向中科院提出申請,經中科院陳報監督機關准後,先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續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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