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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中科院同意者,得無償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其屬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者,中科院應優先提供無償借用,不受三個月之限制。
  2.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因公務使用需要,經中科院同意者,得無償借用公有不動產,無償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年。
  3. 前二項無償借用之公有財產屬土地者,不得供建築使用。
  4. 第一項及第二項無償借用應訂定書面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並送監督機關備查。
  5. 無償借用機關為原財產主管機關,仍應依前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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