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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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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中科院同意者,得無償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其屬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者,中科院應優先提供無償借用,不受三個月之限制。
  2. 2.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因公務使用需要,經中科院同意者,得無償借用公有不動產,無償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年。
  3. 3.前二項無償借用之公有財產屬土地者,不得供建築使用。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無償借用應訂定書面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並送監督機關備查。
  5. 5.無償借用機關為原財產主管機關,仍應依前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的第13條: 1. 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可以經中科院同意而無償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若符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的情況,中科院應優先提供無償借用,且不受三個月限制。 2.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若因公務使用需要,經中科院同意,可以無償借用公有不動產,無償借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3. 若前述無償借用之公有財產為土地,則不得用於建築使用。 4. 在進行第一項和第二項的無償借用時,應訂定書面契約,該契約應明確記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交由監督機關保存以供查閱。 5. 進行無償借用的機關仍應遵守前述規定、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這些解釋是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最新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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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中科院同意者,得無償借用其公有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