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的第13條: 1. 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可以經中科院同意而無償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若符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的情況,中科院應優先提供無償借用,且不受三個月限制。 2.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若因公務使用需要,經中科院同意,可以無償借用公有不動產,無償借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3. 若前述無償借用之公有財產為土地,則不得用於建築使用。 4. 在進行第一項和第二項的無償借用時,應訂定書面契約,該契約應明確記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交由監督機關保存以供查閱。 5. 進行無償借用的機關仍應遵守前述規定、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這些解釋是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最新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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