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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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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借用契約: 一、借用原因消滅。 二、於原定用途外,擅自供收益使用。 三、擅自讓由他人使用。 四、中科院因業務必要須收回自用。 五、原財產主管機關要求返還。 六、其他違反借用契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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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例和資料,無法提供關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14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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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中科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借用契約: 一、借用原因消滅。 二、於原定用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