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科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借用契約: 一、借用原因消滅。 二、於原定用途外,擅自供收益使用。 三、擅自讓由他人使用。 四、中科院因業務必要須收回自用。 五、原財產主管機關要求返還。 六、其他違反借用契約時。
中科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借用契約: 一、借用原因消滅。 二、於原定用途外,擅自供收益使用。 三、擅自讓由他人使用。 四、中科院因業務必要須收回自用。 五、原財產主管機關要求返還。 六、其他違反借用契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