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財產借用期間,如有擴充、改良或修理等情事,收回時借用機關不得請求償還其費用;如有恢復原借用前狀況必要時,借用機關應無條件回復原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15條,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需要進行擴充、改良或修理等情況時,借用機關不得要求借用機關償還相關費用。另外,如果有必要恢復到原先借用的狀況時,借用機關應無條件回復成原先的狀態。 參考資料: - 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0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