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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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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財產借用期間,如有擴充、改良或修理等情事,收回時借用機關不得請求償還其費用;如有恢復原借用前狀況必要時,借用機關應無條件回復原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15條,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需要進行擴充、改良或修理等情況時,借用機關不得要求借用機關償還相關費用。另外,如果有必要恢復到原先借用的狀況時,借用機關應無條件回復成原先的狀態。 參考資料: - 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09

  • 求償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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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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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公有財產借用期間,如有擴充、改良或修理等情事,收回時借用機關不得請求償還其費用;如有恢復原借用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