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29條的釋義如下: 1. 第1項規定了在經過董事會同意並送原資助機關備查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和企業交互授權的行為。但是,未經中科院同意,被授權者不得再次授權。這一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管理公有財產的智慧財產權,確保授權行為合法和有序。 2. 第2項規定,除非基於公益並經原資助機關核准,否則授權行為應以有償方式進行。 3. 第3項規定,在無償授權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後,仍有公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經原資助機關核准辦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限制無償授權的時間,確保公有財產的最大效益。 4. 第4項規定,有償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權利的有效期。這一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授權行為合法和有效。 5. 第5項規定,智慧財產權所得的收入除按規定比例繳交原資助機關外,其餘歸中科院所有。這一條規定的目的在於合理分配智慧財產權所得的收入。 6. 第6項規定,前項收入指的是中科院運用智慧財產權所衍生的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和其他權益。這一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定收入的範疇,以便進行相關的收益管理。 7. 第7項規定,如果在中科院設立時已經授權或提供技術服務的智慧財產權,而被授權或接受技術服務的一方仍有需要,則可以不終止契約。但是,應該檢討並變更簽署授權人。這一條規定的目的在於處理已存在的合同關係,確保授權行為的有效性和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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