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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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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有財產之智慧財產權經董事會同意並送原資助機關備查者,得辦理專屬授權專屬授權及企業交互授權。但被授權者未經中科院同意不得再授權。
  2. 2.前項授權,除基於公益並經原資助機關准,得以無償授權外,應以有償方式為之。
  3. 3.前項無償授權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間屆滿後,仍有公益之必要者,得經原資助機關核准辦理展延,每次不得超過五年。
  4. 4.有償授權不超過權利有效期。
  5. 5.智慧財產權之收入除依規定之比例繳交原資助機關外,其餘為中科院收入。
  6. 6.前項收入,指中科院運用該項權利衍生之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及其他權益。
  7. 7.中科院設立時已授權或提供技術服務之智慧財產權,被授權或接受技術服務者仍有需求時,得不終止契約。但應檢討變更簽署授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29條的釋義如下: 1. 第1項規定了在經過董事會同意並送原資助機關備查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和企業交互授權的行為。但是,未經中科院同意,被授權者不得再次授權。這一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管理公有財產的智慧財產權,確保授權行為合法和有序。 2. 第2項規定,除非基於公益並經原資助機關核准,否則授權行為應以有償方式進行。 3. 第3項規定,在無償授權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後,仍有公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經原資助機關核准辦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限制無償授權的時間,確保公有財產的最大效益。 4. 第4項規定,有償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權利的有效期。這一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授權行為合法和有效。 5. 第5項規定,智慧財產權所得的收入除按規定比例繳交原資助機關外,其餘歸中科院所有。這一條規定的目的在於合理分配智慧財產權所得的收入。 6. 第6項規定,前項收入指的是中科院運用智慧財產權所衍生的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和其他權益。這一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定收入的範疇,以便進行相關的收益管理。 7. 第7項規定,如果在中科院設立時已經授權或提供技術服務的智慧財產權,而被授權或接受技術服務的一方仍有需要,則可以不終止契約。但是,應該檢討並變更簽署授權人。這一條規定的目的在於處理已存在的合同關係,確保授權行為的有效性和持續性。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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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公有財產之智慧財產權經董事會同意並送原資助機關備查者,得辦理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及企業交互授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