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員工對公有財產不得承租、受託經營、利用或為與自己利益有關之收益行為,違反者其行為無效。
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中科院員工不得承租、受託經營、利用或為與自己利益有關之收益行為,違反者其行為無效。 根據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這條條文禁止中科院的員工對公有財產進行承租、受託經營、利用或為與自己利益有關之收益行為。如果員工違反此規定,其相關行為將被視為無效。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中科院的員工利用公有財產從中謀取私利,確保公有財產的正確使用和管理。這樣的規定可以防止員工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或資源,進行不當的行為,從而保護公有財產的利益。 例如,如果一位中科院的員工私自承租一個屬於中科院的科研實驗室,並在其中經營一個與自己利益相關的事業,例如出售與該實驗室相關的產品,那麼根據這項條文,該員工的行為將被認為是無效的,中科院有權要求其停止相關行為並追回相關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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