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應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等相關保密法令,訂定機敏性公有財產之保密作為。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35 條,中科院應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等相關保密法令,制定保密措施,以保護機敏性公有財產。 根據法規的使用情境,國家機密保護法(National Security Act)是台灣的一項法律,用於保護國家機密。根據該法,對於屬於國家機密範圍的資訊,例如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必須進行保密措施。所謂的保密措施包括限制閱覽、抄錄、攝影等。此外,保密作為也需要參照相關法令的規定。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Implementation Rules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Act),該法細化了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包括了定義國家機密的範圍、機密資訊的處理方法等細節。這些細則可以用來作為中科院制定保密措施的參考依據。 此外,根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將軍事機密和國防秘密分級,並根據各個級別的重要程度,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這些劃分準則對於中科院管理機敏性公有財產,尤其是與軍事或國防相關的財產,是很重要的參考依據。 總之,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35 條,在中科院管理機敏性公有財產時,應遵循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以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等相關保密法令,制定相應的保密措施。這些法令提供了保護機敏性資訊的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南,有助於確保資訊的安全與保密。 資料來源: 1. 國家機密保護法 2.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3.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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