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34

快速跳轉
  1. 1.中科院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解散時,所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依其來源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2. 2.解散時公有財產有出租、借用、委託經營、利用或授權情形,應終止契約並收回。
  3. 3.監督機關應指定所屬單位會同中科院留守人員辦理後續財產收回、產籍註銷、移轉登記、管理機關或所有權機關變更登記等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根據該條第44條的規定,當中山科學研究院解散時,該院所管理和使用的公有財產將根據其來源被移交給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進行接管。這意味著該院解散後,其所擁有的公有財產將由政府機關負責管理和使用。 2. 如果在解散時,中山科學研究院的公有財產正在出租、借用、委託經營、利用或授權情形下,根據該條的規定,這些契約應該被終止並且回收。這表示中科院需要終止所有相關契約並取回財產。 3. 監督機關應指定所屬單位與中山科學研究院的留守人員一同辦理後續的財產收回、產籍註銷、移轉登記和管理機關或所有權機關變更登記等作業。這表示在解散後,有關機關需要指定相關人員來處理相關手續,包括收回財產、取消登記和變更相關登記等。 這些釋義來自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本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中科院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解散時,所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依其來源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