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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科院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解散時,所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依其來源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2. 解散時公有財產有出租、借用、委託經營、利用或授權情形,應終止契約並收回。
  3. 監督機關應指定所屬單位會同中科院留守人員辦理後續財產收回、產籍註銷、移轉登記、管理機關或所有權機關變更登記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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