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44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當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無法達成設立目的時,國防部可以提請行政院同意解散。 2. 當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解散時,原有的人員可以由國防部協助安置,或依照相關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法令進行退休或資遣。對於其他人員,則依照相關勞動法令終止其契約。相關資產負債則由國防部綜合承受。 根據這些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若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佳無法繼續營運,需要解散時,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同意。在解散時,國防部會協助安置原有的人員,並根據相關法令處理退休、資遣等事宜。其他人員的契約則依照勞動法令終止。資產負債方面,則由國防部承受。 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 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相關法令 - 勞動法令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同意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國防部協助安置之,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法令辦理退休(伍)、資遣;其餘人員依相關勞動法令,終止其契約;相關資產負債,由國防部概括承受。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解散之要件及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解散時,有關人員、財產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方式。
一、第一項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解散之要件及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解散時,有關人員、財產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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