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44

快速跳轉
  1. 1.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同意解散之。
  2. 2.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國防部協助安置之,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法令辦理退休(伍)、資遣;其餘人員依相關勞動法令,終止其契約;相關資產負債,由國防部概括承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44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當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無法達成設立目的時,國防部可以提請行政院同意解散。 2. 當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解散時,原有的人員可以由國防部協助安置,或依照相關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法令進行退休或資遣。對於其他人員,則依照相關勞動法令終止其契約。相關資產負債則由國防部綜合承受。 根據這些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若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佳無法繼續營運,需要解散時,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同意。在解散時,國防部會協助安置原有的人員,並根據相關法令處理退休、資遣等事宜。其他人員的契約則依照勞動法令終止。資產負債方面,則由國防部承受。 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 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相關法令 - 勞動法令

立法沿革 1

(1030110 制定)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同意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國防部協助安置之,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法令辦理退休(伍)、資遣;其餘人員依相關勞動法令,終止其契約;相關資產負債,由國防部概括承受。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解散之要件及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解散時,有關人員、財產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方式。

  • 情事變更名詞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承受名詞
(1030110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解散之要件及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解散時,有關人員、財產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方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4 條規定:「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同意解散之。本院解散時,繼續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