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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六章 附則

§ 43–453

43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國防部提起訴願。
44
  1.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同意解散之。
  2. 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國防部協助安置之,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法令辦理退休(伍)、資遣;其餘人員依相關勞動法令,終止其契約;相關資產負債,由國防部概括承受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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