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國防部提起訴願。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43條規定,對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行政處分不服的人,可以依照訴願法的規定向國防部提起訴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行政處分不滿意,他們可以根據訴願法向國防部提出訴願,希望得到進一步的審查和裁決。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國防部提起訴願。
立法理由明定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其訴願管轄機關。
明定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其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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