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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66

1
為提升國防科技能力,建立自主國防工業,拓展國防及軍民通用技術,特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3
  1.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 二、軍民通用科技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 三、國內外科技之合作、資訊交流及推廣。 四、國內外科技之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產業服務。 五、國防科技人才之培育。 六、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 七、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之事項。 八、其他與本院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有關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等相關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3. 本院執行第一項業務有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之事項時,應由國防部比照國防部軍備局及其所屬機關(構)相關規定予以機密之核定與等級變更,並善盡監督本院保護機密之責。
4
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國防部視為其上級機關。
5
  1.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五、其他收入。
  2. 前項第一款之捐(補)助經費,以國防部年度國防預算總額百分之三為原則,但得視本院所提國防專技前瞻研究專題或生產能量維持計畫之核定及執行情形調整。
  3. 第一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4. 第一項第一款之捐(補)助經費,不含國防部支付本院武器裝備之委託製造費用。
6
  1. 本院應擬訂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本院規章涉及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辦法者,由國防部核定
  2. 本院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