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國防部視為其上級機關。
依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4條,如果公務機關按照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進行採購,則司法院視該公務機關為公務機關,並將國防部視為其上級機關。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公務機關指的是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以及其他具有公權力的法人或機構。此法條旨在確定在特定情況下,某些機關的採購行為應該如何定義和處理。
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國防部視為其上級機關。
立法理由改制前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為國防部軍備局所屬機關,因其他公務機關於其改制後仍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採購之需求,爰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為政府採購法之公務機關,國防部為上級機關。
改制前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為國防部軍備局所屬機關,因其他公務機關於其改制後仍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採購之需求,爰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為政府採購法之公務機關,國防部為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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