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6條的規定,該機構有以下責任和權限: 1. 機構規章:機構應該制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和其他相關規章。這些規章需要獲得董事會的通過,並報請國防部核准。如果這些規章涉及到本條例第3條第2款所規定的辦法,則需要經國防部核准。 舉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擬訂一份新的人事管理規章,其中包括招聘、僱用和晉升等相關事項。該規章經過董事會的審查通過後,應提交給國防部進行核准。 2. 規章制定: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的範圍內,機構可以制定規章,以執行其公共事務。這些規章需要獲得董事會的通過,並報請國防部備查。 舉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決定制定一份新的倫理準則,以規範研究人員的行為規範和倫理要求。該準則經過董事會的審查通過後,應提交給國防部進行備查。 以上是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6條所進行的解釋,參考的資料為該條例本身。
本院應擬訂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本院規章涉及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辦法者,由國防部核定。 本院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期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得以有效運作,並具一定程度之自主性,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擬訂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 二、第二項依行政法人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一、為期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得以有效運作,並具一定程度之自主性,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擬訂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 二、第二項依行政法人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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