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7條的規定,該院設有董事會,董事人數為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提名並提交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也需經同樣程序進行。 根據該條例,董事會的成員包括政府相關機關的代表,其中包括國防部部長、經濟部次長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位具體人員,這些人員是董事會成員的當然職位。此外,董事會的成員還包括國防科技相關的學者、專家,以及對該院有重大貢獻的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人士。 根據第二款的規定,以上提到的第三類成員的數量不能超過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根據第三款的規定,專任董事的數量也不能超過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根據第四項的規定,董事會的成員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的限制。 總結來說,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7條的規定,董事會的成員由政府相關機關的代表、國防科技相關的學者、專家以及對該院有重大貢獻的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人士組成。其中,第三類成員的數量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專任董事的數量也不能超過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成員的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的限制。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防部部長、經濟部次長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為當然董事。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之人數、資格及遴聘方式。 二、為避免外界質疑民間企業未來掌控董事會,致國防科研任務偏離,有必要限制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董事人數,第二項明定「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第四項明定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一、第一項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之人數、資格及遴聘方式。 二、為避免外界質疑民間企業未來掌控董事會,致國防科研任務偏離,有必要限制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董事人數,第二項明定「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第四項明定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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