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法 第 5 條(董(理)事、監事或首長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
-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其中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 行政法人應置監事或設監事會;監事均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置監事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 董(理)事總人數以十五人為上限,監事總人數以五人為上限。
- 董(理)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該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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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首長制乃參照日本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而來之制度。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1⃣️董事會(目前我國10個行政法人皆為設董事會)
2⃣️理事會
3⃣️首長
II:
董事、理事 ➡️ 自然人
❗️「監督機關聘任或解聘」
❗️「三分之一」
III:
❗️「監事」➡️ 監督董事或理事
❗️產生方式:「由監督機關聘任」
IV:
❗️「十五人」、「五人」
V:
❗️「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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