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法人法第5條的規定,行政法人在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需要的情況下,可以不設立董事會,而僅由一位首長擔任行政法人的領導人。若行政法人設立董事會,則董事會的成員由監督機關聘任,且其中的專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至於是否需要設立監事或監事會,則行政法人應按照規定進行選任。監事的選任也由監督機關負責,且置監事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常務監事。在董事與監事的人數上限方面,董事會的總人數不得超過十五人,監事的總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此外,根據該法第5條第5項的規定,無論是董事還是監事,其性別都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然而,如果該行政法人的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另有規定,則應從相應的規定出發。 接下來提供一個參考案例,以聯合報報導的「台電董座選舉」為例,據報導,根據行政法人法的規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電)作為一個行政法人,其董事會成員的選任需要經由監督機關聘任。該報導也提到,根據台灣電力公司法第十二條,台電的董事會成員由政府指定,其中也訂明了董事會成員的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這個案例很好地展示了行政法人法第5條的適用情況,同時也驗證了董事成員的遴選和性別比例的相關要求。
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其中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行政法人應置監事或設監事會;監事均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置監事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董(理)事總人數以十五人為上限,監事總人數以五人為上限。 董(理)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該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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