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法人法 第 5 條(董(理)事、監事或首長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
  2.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其中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3. 行政法人應置監事或設監事會;監事均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置監事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4. 董(理)事總人數以十五人為上限,監事總人數以五人為上限。
  5. 董(理)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該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首長制乃參照日本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而來之制度。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1⃣️董事會(目前我國10個行政法人皆為設董事會) 2⃣️理事會 3⃣️首長 II: 董事、理事 ➡️ 自然人 ❗️「監督機關聘任或解聘」 ❗️「三分之一」 III: ❗️「監事」➡️ 監督董事或理事 ❗️產生方式:「由監督機關聘任」 IV: ❗️「十五人」、「五人」 V: ❗️「三分之一」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