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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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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4 條
(管理規章之訂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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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
應擬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
核
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行政法人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
法規命令
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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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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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業務)及監督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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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2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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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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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報請監督機關備查」(高度尊重內部自治)
ah1999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內部事務性質屬性 II:外部事務性質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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