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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4 條(管理規章之訂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人應擬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2. 行政法人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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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報請監督機關備查」(高度尊重內部自治)
ah1999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內部事務性質屬性 II:外部事務性質屬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